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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购物买到假货可由旅行社先行赔付

铜仁旅游 | 2009-10-31 09:25


       新版国内旅游合同已在江苏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该合同有诸多新规定,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旅游者被安排购物买到假冒伪劣的可由旅行社先行赔付。
  针对以往合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而造成双方误解和投诉的情况,新版合同对旅游者和旅行社在事前事中事后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购买的系假冒伪劣商品时,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解除了旅游者购物后顾之忧。
  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游客普遍反映的购物次数多、时间长、旅游变为购物游等突出问题,新版合同对购物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游客进店购物次数、购物时间必须要经游客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以往,游客在旅游行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旅行社都脱不了干系,游客认为损失应该由旅行社来赔付。如因第三者原因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或者旅游者突发疾病的,旅行社应主动予以必要协助,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双方的义务,避免了以往旅游者认为出了事都找旅行社的误解。
  此外,合同还对双方违约责任作了细致的规定。在出行前,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取消合同的,分别按照72小时前、72小时至24小时之间、24小时之内通知对方,规定了支付不同标准的违约金。
  新版合同还规范了旅游合同用语,旅行社在合同中用语明确、清晰,不再出现“准×星级”“相当于×星级”等模糊用语,是几星级就是几星级。
  新版合同还明确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出现纠纷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拖延行程或脱团,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旅游者将承担扩大部分的责任。
  由江苏省旅游局制定,省工商局监制的《国内旅游合同(2009版)》是在《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后,为适应其相关规定,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协议条款内容详尽,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细化了合同各项条款的内容:从出发时间、地点,途中游览和自由活动的时间、次数,购物场所名称、次数、时间,自选项目名称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双方都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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